宝冶(珠海)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15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南湾南路5002号6栋一层商场B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粤049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粤04民终1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粤049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本案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装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9月15日,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按照额定消耗量、及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对自发电所产生的台班费用、燃油费及需要扣除正常市政用电情况下用电费用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了鉴定费用277538.06元。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组织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各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测鉴定工作。自2021年2月起,各方当事人前后均向本院多次申请给予调解期,本院亦通知鉴定机构因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暂停鉴定程序。2021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5月18日,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止鉴定申请书》,申请终止鉴定并退还已缴的鉴定费。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出具《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费退款的函》,该函载明:“我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发出的函件《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中第6点‘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委托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考虑到贵院在移交《终止鉴定申请书》前我司未就该案鉴定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因此我司将酌情退还部分鉴定费用。该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费退款金额为54307.61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54元,减半收取计62077元,由原告**负担。本案鉴定费用277538.06元,由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预付,因鉴定终止可退还金额54307.61元,剩余鉴定费用223230.45元,由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