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328民初770号
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7408359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308号名士豪庭1号公建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8324G,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沂河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郭淑师,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1********,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中心南街32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男,1972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91972********,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南宝德村116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4855.93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2.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的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19年8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3.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4.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8日,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蒙阴县伯爵公馆的项目工地安装水电暖,合同价款暂定为1000万元,以工程竣工审定及双方认可的实际结算值为准,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并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9年8月23日委托山东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于工程价款作出了核定结果,工程核定值为5027617.7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只支付了2520000元,扣除10%企业管理费(含企业税金)后,仍有2004855.93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一直未返还,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提起诉讼,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协议,先行支付100万元,剩余的于2021年9月21日前对工程款进行协商结算,但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进行结算。综上所述,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具状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剩余款项合计750000元(包括450000元工程款及300000元保证金)。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50000元。
二、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300000元后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付清全部款项后,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于付清全部工程款后的当日内将编号为7086649的收款收据返还给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如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付以上款项,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则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该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6544元,减半收取82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永基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家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宝婕
书 记 员 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