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梁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济南梁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2448号 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渠西路以西、***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90059655782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梁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高而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207362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187K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被告济南梁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兴公司),青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梁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梁兴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1800元及债务利息(以811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梁兴公司签订了青岛**郎讯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位于青岛胶州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建设单位为***通公司,承包单位为被告济南梁兴公司。该合同约定,该项目的外线设计、施工等内容由被告济南梁兴公司分包给原告,合同总金额为340万元。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济南梁兴公司尚有8118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济南梁兴公司拒绝支付。 被告梁兴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梁兴公司与顺通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签订青岛**朗讯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34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顺通公司应于2021年3月2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每拖期一天,按照工程总价5‰向梁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拖期违约金金额为17000元/天。截至目前,已经拖期超过一年,违约金远远抵消顺通公司所主张的所谓工程款,况且,合同尚未履行完毕,顺通公司目前不能主张工程款。并且迄今为止,顺通公司所承揽项目一期项目虽已并网发电,但是未按接入批复施工,线路仍属于临时线路。目前,一期10KV少北甲线海尔分线105#-01杆电缆已上杆未接火;少北甲线海尔分线京东支线与纺机线双积分线未割接并未建立联络。顺通公司虽然提供了竣工图,但是竣工图纸内的工作内容至今未完成,顺通公司的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完毕。虽然梁兴公司和顺通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约定,三期施工完成付总合同额的30%,一期、二期施工完成后付至总合同额的80%。因此,在顺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后,顺通公司才有权向梁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是事实是,顺通公司直到庭审时,仍未施工完成。因此,不能仅仅依据一份施工合同就判决梁兴公司向顺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实际情况是,梁兴公司和顺通公司合同涉及的工程,仅是梁兴公司和发包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力)签订的建安PC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如果梁兴公司不能及时将线路投入使用,那么梁兴公司将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并承受国家电网部门的巨大压力,为减少损失梁兴公司不得不将项目临时投入使用,但是目前线路仍是临时线路,之所以暂时未改动就是担心一旦发生诉讼无法举证。待本案结束后,梁兴公司肯定要另行委托其他施工部门继续改造,否则必然会被发包人起诉,承担各项违约责任。恳请法庭采纳梁兴公司所述,不能仅仅依据项目投入使用就判定顺通公司合同履行完毕,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顺通公司施工是否符合图纸、是否全部履行合同来判定。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顺通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总价的30%向梁兴公司人支付违约金。顺通公司截止今日仍未完成剩余合同工程内容,并且单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可视为顺通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合同,顺通公司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顺通公司应向梁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020000元。即便顺通公司完成全部工程,违约金部分也足以抵消剩余工程款。并且,梁兴公司保留向顺通公司主张全部违约金的权利。因此,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通公司辩称,***通公司与中机电力签订EPC总包合同后关于总包合同又达成补充协议,因总包合同有近两百页,且补充协议已经可以达到被告***通公司证明目的,故向法院提交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支付凭证及代付协议等证据。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第一条明确将合同总价从64866800元调整为62142360元;2.3条明确中机电力需提供合同总价5%保函以及180万元见索即付保函,才有权要求***通公司支付尾款。后***通公司与中机电力签订工程结算书明确工程最终结算价61256683元;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下5%的质保保函调整为3062834元;暂扣20万元等保测评报告费用,在中机电力提供符合***通公司要求的等保测评报告后,***通公司向中机电力支付20万元。截止目前中机电力未向***通公司提供5%质保保函(306.2834万元)、180万元见索即付保函、等保测评报告(20万元),故该三笔款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应支付款项即为最终结算价61256683元减去3062834元、180万元、20万元,即应付金额56193849元。***通公司已支付款项9576708原+5966000元+3100000元+10000000元+24681739元+2869402元=56193849元;综上***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应付款项。依据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依据结算书***通公司目前未欠付工程款,本案原告向发包方主张的权利不应超过***通公司与中机电力的合同付款约定,应当驳回原告对***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通公司将青岛**朗讯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包给中机电力。2021年***通公司与中机电力签订青岛**朗讯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装机容量为17.96496MW,双方一致同意将合同总价款从64866800元调整为62142360元。 2021年1月10日,梁兴公司(甲方)与顺通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工程名称:青岛**朗讯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部分设备)。工程主要内容及施工范围:外线设计、施工、设备购买安装及试验;并协助甲方申报停电计划及停电协调、并网验收、调度协议购售合同签订以及保护定值计算等。2.施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及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及现场情况为准,乙方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满足供电部门送电要求。3.质量标准: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应达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整改直至验收合格。4.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4.1合同价款:含税固定总价为340万元。本合同价格已包括施工用水电费用、管理费、安全保险费用、风险费用、二次倒运和文明施工等措施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4.2付款节点:本合同签订后预付总合同额的10%;三期施工完成付总合同额的30%;一期、二期施工完成后,验收送电前付至总合同额的80%;通过项目所在地供电公司验收送电完成付总合同金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返还。5.保修期限:本工程配电系统保修期限为1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负责提供无偿维修,并达到合格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乙方负责提供维修服务。但维修需更换的原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青电发展函〔2020〕14号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关于青岛**朗讯22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青电发展函〔2020〕15号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关于青岛**朗讯22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接入电网意见的函及青电发展函〔2020〕16号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关于青岛**朗讯22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期接入电网意见的函,在上述三份函中均载明:经研究,原则同意上述项目接入电网,项目规模为5.999兆瓦,电量结算原则为全额上网,该项目规划接入系统方案为:青岛**朗讯22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二期、三期由***通公司利用青岛**朗讯物流有限公司厂房屋顶进行建设。项目位于青岛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厂房屋顶面积为21万平方米,申请并网容量一期、二期、三期均为5.999兆瓦,一期、二期、三期终期规模5.999兆瓦,拟采用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发电量意向消纳方式为全额上网,年发电量约为700万度。一期、二期、三期项目计划开工时间2020年,竣工2020年。一期、二期、三期光伏发电项目均有1个并网点,选用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装设17390块345瓦多晶硅太阳能组件,由48台串式逆变器逆变,通过3台20**千伏安升压变升压后接入光伏电站10千伏开关站。将10千伏纺机线物流大道分线割接至110千伏少海站10千伏少北甲线供电,光伏电站10千伏开关站采用一路3*185电缆接至10千伏少北甲线海尔分线京东支线非105-09-12杆(原杆号为10千伏纺机线物流大道分线京东支线#47-11-12杆),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青岛电网。项目并网点断路器为调度管辖设备,断路器状态改变需经调控中心批准,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接入系统技术要求和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电量计费等方案执行青岛**朗讯22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接入系统方案相关部分。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完工后,需前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服务。该意见函可作为项目核准(或备案)支持性文件之一,文件有效期l年。 ***通公司与中机电力签订青岛**朗讯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结算书,载明:根据中机电力实际完成工程情况,双方确认EPC最终结算金额为61256683元,***通公司与中机电力于2021年11月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约定***通公司在竣工验收时扣除603677元后向中机电力支付竣工验收款。中机电力公司在2021年11月向***通公司出具《组件直流电缆套管项说明函》,约定由***通公司在最后一笔结算款时扣除6万元后由***通公司自行处理该项工作。***通公司在2021年11月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约定由中机电力在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未尽消缺项,截止目前尚有数据远传、备品备件、等项测评、汇流箱等问题未全部解决,经双方友好沟通协商,一致同意部分未尽事宜由***通公司在尾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包括备品备件6.2万元、数据远传(包含监控三合一、现场通网)16万元,以上合计222000元。在上述费用扣除后,由***通公司自行处理该项工作,***通公司在结算款付清时暂扣20万元等保测评报告费用。《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下合同总价5%的3107118元质保保函调整为3062834元质保保函,截止目前,***通公司已向中机电力累计支付53324447元,剩余款项合计为7932236元。在中机电力未向***通公司提供保函暂扣20万元等保测评报告费用情况下,***通公司先向中机电力支付2869402元结算款,***通公司依据保函金额进行支付,在中机电力按时提供符合***通公司要求等保测评报告后,***通公司向中机电力支付20万元。 ***通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21年3月20日由承包方中机电力自检验收,发包方正式验收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案涉工程已经并网发电,并网发电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原告顺通公司与被告梁兴公司均认可梁兴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88200元。 被告梁兴公司提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出具的胶州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关于京东物流园光伏整改的通知一份,载明:“京东物流园项目接入方案为10千伏少北甲线、少北乙线、营房线,每条线路分别接入6MW,经系统检测,10千伏少北甲线无光伏接入,现状少北乙线接入12MW,请京东物流园光伏管理单位按照接入方案于6月15日整改完毕”。上述通知未载明出具日期。被告梁兴公司提交该证据欲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工程需要整改,原告目前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有异议,认为上述通知并非是对原告下达的,无法查证其真实性,而且上述通知作出的单位为供电公司,并非业主***通公司、总包单位中机电力及案涉合同的发包单位梁兴公司,而且该通知仅是整改,超出了质保期,原告已经没有合同义务。 被告梁兴公司提交竣工图及施工现场视频等证据,欲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竣工图纸与现场施工不符,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对竣工图纸真实性无异议,对视频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告梁兴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顺通公司与被告梁兴公司签订的青岛**朗讯1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原告顺通公司与被告梁兴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总合同额的10%,三期施工完成付总合同额的30%,一期、二期施工完成后,验收送电前付至总合同额的80%,通过项目所在地供电公司验收送电完成付总合同金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根据***通公司的陈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21年3月20日由承包方中机电力自检验收,发包方正式验收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案涉工程已经并网发电,并网发电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因原告与被告梁兴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验收时间,且***通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故对其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8日竣工验收,被告梁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顺通公司欠付工程款。根据原告顺通公司与被告梁兴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含税固定总价为3400000元,原告顺通公司与被告梁兴公司均认可已支付工程款2588200元,结合被告***通公司称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8日验收,因此被告梁兴公司应当支付欠付原告顺通公司的工程款641800元(3400000元×95%-2588200元)。剩余结算金额的5%的质保金尚未到支付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通公司是与中机电力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兴公司辩称原告未施工完毕,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梁兴公司提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出具的整改通知,也无出具日期及整改年度,结合案涉工程尚在质保期,故对被告梁兴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梁兴公司辩称违约金抵消工程款问题,因梁兴公司已经另案起诉,本院对其所称的违约金问题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梁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641800元,并以641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8元,诉讼保全费4670元,共计16588元,由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641元,由被告济南梁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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