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3459号
原告:***立高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下板城镇迎宾路金牛华府酒店1幢1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81号瑞城东区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立高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立高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高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00元,由原告***立高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