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执保18号之四
申请保全人: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保全人:***,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保全人:**,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保全人:***,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2、10、13号楼的商业用房。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1号楼的商业用房。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2号楼的商业用房。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3号楼101室,面积216.4平方米商业用房。
二、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3号楼2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三、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3号楼3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四、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3号楼4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五、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3号楼5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六、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2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七、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3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八、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4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九、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5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0号楼101室,面积171.89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一、查封被保全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0号楼102室,面积140.41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二、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1号楼102室,面积166.29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三、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2号楼111室,面积114.08平方米商业用房。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