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执保2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2、10、13号楼共计2508.5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1号楼166.2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被告**、***所有的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2号楼114.0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申请执行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3号楼101室,面积216.4平方米商业用房。
二、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3号楼2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三、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3号楼3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四、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3号楼4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五、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3号楼501室,面积348.14平方米商业用房。
六、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2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七、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3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八、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4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九、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2号楼105室,面积146.83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
市东郡康城10号楼101室,面积171.89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一、查封被执行人集安市禄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0号楼102室,面积140.41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11号楼102室,面积166.29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集安市东郡康城2号楼111室,面积114.08平方米商业用房。
上述查封房屋共计13套,查封面积共计2,508.5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