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447号
申请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城创业园富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任传宝,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继杰,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公续海,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庆***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刘继杰、公续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庆***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刘继杰、公续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3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提供保函——保单号:06020514120112812021000077。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庆***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刘继杰、公续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3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侯一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