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湖北汉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743号
原告: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猛,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