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臧堂福、吉林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2民初303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臧堂福,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亮,经理。
原告**诉臧堂富、吉林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