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民初1633号
原告: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延河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大桥乡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秦元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公主岭市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铁北街苇子沟乡向阳村四长路998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侯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缴的税金191673元及利息(以191673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混凝土时,承担有关税金。2016年、2017年租赁期间,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以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主岭市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商品混凝土。2016年、2017年,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代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税金191673元。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代缴的税金191673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敦化市兴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以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向不同的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混凝土,因此本案同一个原、被告,不同的第三人,三个事实,应属于三个案件,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应分别起诉。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在同一案件中列为三个不同的第三人,提出三个案件的综合性诉讼请求,应视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退给原告延边德诚新兴建材有限公司4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刘 瑶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