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220号
申请人: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顺丰农贸大市场5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三友路朝阳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1期物业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