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220号 申请人: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顺丰农贸大市场5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三友路朝阳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1期物业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省继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