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皇执恢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皇姑区阳山路**;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福民蔬菜脱水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有限公司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850000.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5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兵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