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7481号
原告: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阳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尚增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航天新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阳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航天新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存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东燕
书 记 员 于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