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宇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执1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宇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YB1E34R,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规划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曹淑霞。 被执行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95735Y,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八宝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3××××30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478.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