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财保5号
申请人: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规划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YB1E34R。
法定代表人:曹淑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八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9573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6,426.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宏运地产朝阳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小区××期,产籍号Ⅷ-6-7-18C1201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