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龙凤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7017号
原告:龙凤,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雪,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北支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科技园武兴二路3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龙凤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龙凤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