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5342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蓝天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