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9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系*****),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方圆水木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9层B16(住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婕,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方圆水木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44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京
审判员金园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