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圆水木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44822号
原告北京方圆水木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9层B16(住宅)。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恩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婕,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君,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方圆水木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水木公司)与被告**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后,被告**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公司设立出资而提起的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由方圆水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君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君主张本案应由方圆水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缺乏依据,被告**君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