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3396号
原告:济南龙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济南东城物资市场西平房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268号当代城MOMA项目S2商业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城角头前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龙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龙脉公司)与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当代公司)、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科技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龙脉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当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一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大汉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龙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至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济南**公司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61,702元的钢材,支付了61,700元货款后,剩余10万元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其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2021年11月2日其将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该电子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山西当代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5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6日。该票据以连续背书的形式依次规范流转,原告为最后持票人。票据到期之后,原告多次提示付款被拒。被告济南**公司、大汉科技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均系原告的前手。原告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
山西当代公司辩称,经我公司核实,票据系我公司出具,目前未兑付。请法院依法查实原告的提示付款时间,以确定本案的利息起算时间。
中建一局公司辩称,1.原告与其前手济南**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并不明确。2.原告没有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因缺少与前手的真实交易关系而不具有追索权等票据权利;即使其享有追索权,也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没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追索以及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及其他合法证明等,因此也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济南**公司、大汉科技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5日,山西当代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6日,汇票金额为10万元,收票人为中建一局公司,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山西当代公司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2.2021年8月17日,中建一局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大汉科技公司;2021年9月3日,大汉科技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济南**公司;2021年11月2日,济南**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济南龙脉公司。济南龙脉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提示付款,2022年1月11日被拒付,后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3.济南龙脉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给济南龙脉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济南龙脉公司支付保全保函费50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济南龙脉公司提交出库单6张、发票2张、济南**公司证明1份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济南**公司6次购买其钢材,为济南**公司开具161,702元的发票2张,证明与济南**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山西当代公司对济南龙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中建一局公司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济南龙脉公司与济南**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龙脉公司提交的出库单、发票等证据能够证实济南龙脉公司与济南**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中,济南龙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享有票据追索权。被告济南**公司、大汉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本院认为,济南龙脉公司要求山西当代公司、济南**公司、大汉科技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连带支付承兑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济南龙脉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系由山西当代公司违约造成且属于合理的必要支出,该损失应由山西当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龙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龙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