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与巫溪县渝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8财保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85年10月9日,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申请人:巫溪县渝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文曲路99号颐博园7号楼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YPNM499。
法定代表人:童益银。
***与巫溪县渝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以(2019)渝0238执保13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巫溪县渝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7948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