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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三与巫溪县渝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益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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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8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溪县渝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文曲路99号颐博园7号楼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YPNM499。
法定代表人:童益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益银,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渝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益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三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14元、财产保全费191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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