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38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文曲路99号颐博园7号楼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YPNM4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蹇和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