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3543号
原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文曲路99号颐博园7号楼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YPNM4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层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8345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六日
书记员 贺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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