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2323号 原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文曲路99号颐博园7号楼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6PNM49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层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8345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巫溪县渝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贺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