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

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2072号
原告: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石朝乡浪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MGJX43。
法定代表人:王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刚,职工。
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109223U。
法定代表人:聂永祯,经理。
原告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砂石材料欠款551150.50元及利息,以民间借贷最高利息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在水电九局承包铺子坳至石朝乡××路工程,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材料,共计1075510元。2019年2月前,被告共计五次付款524359.50元,尚欠551150.5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提出诉状之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根据原告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本案无法直接送达,导致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2元,退还原告务川自治县兴丰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志成
审 判 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彭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