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341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109223U。
法定代表人:曾雄,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