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6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XXX元,已执行标的XXX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XXX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余额不足清偿本案债权,其余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宜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