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218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18号14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经理。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牛美玲,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上诉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牛美玲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牛美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事实与理由:被起诉人的不当讨债行为发生后,上诉人曾报过案,但公安机关以尚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诉人就民事赔偿的诉求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牛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