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2400号
起诉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18号14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经理
起诉人:***,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
起诉人:***,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太原市。
本院已收到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晋盛公司”)、***、***诉何永宏、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华晋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永宏、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因其侵权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共计约917500元,何永宏、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何永宏、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0日何永宏委托十余人的讨债队到起诉人华晋盛公司非法催债,该讨债队在华晋盛公司办公场所内肆意搞破坏,造成财产损失47500元;并且在办公场所吃住长达2月,产生费用210000元;华晋盛公司外出租房办公,产生租赁费60000元;何永宏对公司恶意中伤,毁坏企业名誉,导致华晋盛公司前半年的业务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约500000元;何永宏唆使社会黑恶势力向起诉人***、牛没玲暴力逼债,给二人精神上造成巨大打击,因此对华晋盛公司企业的名誉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请求判赔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何永宏、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根据起诉人陈述的情节,本案已经构成犯罪,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胥宏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