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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002民初194号原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桩基分公司,负责人:程若石,经理。被告: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拉锁,经理。原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桩基分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桩基分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桩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桩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桩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李一峰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