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异31号
异议人***,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要武,主任。
被执行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云麟建筑运输队、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乔永志、刘拉锁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本人于2013年受托临时担任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职,任职期间未参与过公司任何事务,亦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公司的债权债务均与其无关,后来在2015年11月16日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永强,***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直到如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更换多次且与***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云麟建筑运输队、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乔永志、刘拉锁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执行过程中,在经财产调查无果且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下,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对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11月16日由***变更为刘永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履行执行权,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采取了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6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示,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刘永强,***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对***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已经无法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产生约束力,并不能起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因此,对***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执2481号限制消费令,依法解除对***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福臣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李雪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