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与某某、太原市小店区某某建筑运输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477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要武,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建筑运输队,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大马村中街2排16号,组织机构代码L1076XXXX;

经营者:薛贵文,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大马小区6号楼1单元602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中街35号2户,组织机构代码78851XXXX;

法定代表人:武红卫。

被执行人: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大马社区东二排2-3-2,组织机构代码69220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杨莉,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薛贵文,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熊华,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牛美玲,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建筑运输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莉、薛贵文、熊华、牛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5民初字第4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剩余借款人民币1692985.73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153289.99元,支付剩余借款(1692985.73元)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建筑运输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薛贵文、熊华、***、杨莉、牛美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字第4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菲

审判员 郭 斐

陪审员 王宝平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