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何永宏。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5月2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03月0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店区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宏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华晋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643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