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6908号
原告:山西龙城恒信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街23号众爱布料批发市场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龙城恒信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龙城恒信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龙城恒信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龙城恒信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