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87号 申请人: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9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185671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鉴海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 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3729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246.9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人民币229246.97元限额内提供保险单担保{保单号:PZDM20224471000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9246.97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