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491号
原告深圳市深成豪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华社区48区理想居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7701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業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8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3729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深成豪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