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6036号
原告:广州市新茂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走***路157号2栋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8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茂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具的受理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诉讼费缴纳情况后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新茂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