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沇,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江湾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5202民初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海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真实存在暂无法确定,相反,华海公司的住所地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华海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与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江湾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华海公司主张合同真实性暂无法确定,是歪曲事实。本案施工合同属装饰装修合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砲台镇,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华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