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辖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王**喜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王**喜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智能化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书》实际并未签字**,即便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也不能认定为是有效的管辖条款。并且即使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在不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番禺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承担的工程施工内容为光纤敷设,设备线安装,停车场道闸布线安装等。上述施工内容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建造,竣工后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中部分工程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3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