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辖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王**喜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王**喜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智能化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书》实际并未签字**,即便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也不能认定为是有效的管辖条款。并且即使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在不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番禺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承担的工程施工内容为光纤敷设,设备线安装,停车场道闸布线安装等。上述施工内容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建造,竣工后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中部分工程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3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