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终5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第三人: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经理。
上诉人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根据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存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催费通知,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因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新地址,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在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住所地张贴公告,公告送达催费通知。截止2017年9月11日公告已届满,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缴纳上诉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的相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东盛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