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商河县第七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26民初189号
原告车付山,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商河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付山与被告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付山诉称,被告于2011年将所承包工程的部分零活让原告施工。完工后由建筑公司副经理*在强、项目经理***为原告结算,还有经理妻子***为原告书写欠条。被告陆续结算部分工程款后剩余约2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诿原告。无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22万元。
本院认为,*在建将工程部分零活承包给原告施工,与被告商河县第七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无任何关系。原告车付山起诉被告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讼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车付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信丰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