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7882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东方名都30幢A50.B5室。
法定代表人曹建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徐建高,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高、***、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徐建高、***归还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0万元;偿付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8%为标准以9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徐建高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3400元,由徐建高、***、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91340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2252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