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7901号之二
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394550H。
法定代表人:徐建高。
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1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79元,由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常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17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3179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根据虞山法庭移交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移交执行标的为43179元(案件受理费)。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
4、本院发布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金琼
审 判 员 李 阳
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