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7307389Q,住所地常熟市金沙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394550H,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0元,由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9日、2022年3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2年3月4日,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3月2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歇业。 2022年3月23日,本院视频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2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