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6260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金沙江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730738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39455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常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43705.56元(借款本金1166666.67元、利息77038.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7元,由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2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21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2021年12月1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12月23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43705.5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赵 晔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