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766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2月5日,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市张楼乡滨河北路北侧星河湾2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5DL2L1R。
负责人:贾中太,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张集镇刘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67257376L。
法定代表人:张大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