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418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豫1403民初418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了担保人张兵建的中原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亿达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亿达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张兵建中原银行存款50万元(账户62×××43)的保全措施,因已生效的民事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张兵建中原银行存款50万元(账户62×××43)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伟亚
审 判 员 刘 丰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侯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