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8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刘玉珂,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刘玉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779.35元(包含赔偿款242881.35元,原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鉴定费2980元,逾期履行利息2500元),并负担了本案执行费36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