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9267号
原告:**岁,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身份证号码:41232519********。
被告: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67257376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码:41232719********。
原告**岁诉被告河南亿达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